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賞櫻團一家4口3死 保險公司竟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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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5
引用:
作者
shadow2013
業者犯錯要負責的部份,有刑法和政府的追究。
責任險的精神在於對業者過失的負擔減輕,本意是為了讓業者對於過失的部份,
更有能力去彌補賠償。
如果在責任險的精神上,討論民法的請求權,是不是要讓2親等外也能擁有才合理,
似乎有點風馬牛不相及。
在下不是指責任險,而是指民法194條
為何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只有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賠償?
影響範圍有那麼小?哥哥少了一個一同長大的妹妹,不算損失?
主要是不太瞭解此法條的訂立原則......
2017-02-24, 05:53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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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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