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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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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引用:
作者暴君T-103
這麼說好像也通

那看來只能以後看能不能另外立約,讓旁系血親代為領取理賠金

或者如前面站友說的

主張也許是妹妹先死亡,改為繼承父母的方式

但由於事實難以證實前後關係

那又該怎麼處理呢?


你的疑問,其實先前討論的文都有解答,
只要先理解:
責任險不是保險理賠金,對旅行社的賠償請求權旁系不能繼承,民法11條規定不能判定時間,視為同一時間死亡。以上這三點,就不會產生接下來的疑問。
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
有沒有老帳號開分身討論政治被打臉~~~
然後心有不甘在普通討論串挾怨報復的八卦!?
舊 2017-02-24, 04:59 P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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