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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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暴君T-103
這麼說好像也通
那看來只能以後看能不能另外立約,讓旁系血親代為領取理賠金
或者如前面站友說的
主張也許是妹妹先死亡,改為繼承父母的方式
但由於事實難以證實前後關係
那又該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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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疑問,其實先前討論的文都有解答,
只要先理解:
責任險不是保險理賠金,對旅行社的賠償請求權旁系不能繼承,民法11條規定不能判定時間,視為同一時間死亡。以上這三點,就不會產生接下來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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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有沒有老帳號開分身討論政治被打臉~~~
然後心有不甘在普通討論串挾怨報復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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