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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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現在我還是有很多搞不懂
1.責任險替車主、旅行社賠給被害人的,是屬於那些侵權行為?
2.民法194、195規範的請求權究竟是誰的?
是被害人?
還是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自己?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業者犯錯要負責的部份,有刑法和政府的追究。
責任險的精神在於對業者過失的負擔減輕,本意是為了讓業者對於過失的部份,
更有能力去彌補賠償。
如果在責任險的精神上,討論民法的請求權,是不是要讓2親等外也能擁有才合理,
似乎有點風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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