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傳說
民法第195條 我的理解是
第一項是規範被害人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請求權。
第二項是第一項之請求權不能讓與或繼承,但有契約承諾以金額賠償者例外。
第三項是如果情節重大,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也適用前二項。
第三項應該是說
如果受害情節重大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
也能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損害」之類的非財產損害賠償!
現在的問題是
1.乘客險、旅責險的範圍到那裡?
2.哥哥請求理賠的項目是什麼?
以我前面連結的那篇第三人責任險所說基本有二大類
A.傷害責任險(被害人的人身損害)
B.財產損責任險(被害人的財產損害)
這二大類都不歸194、195管
哥哥作為繼承人應該有權請領
保險公司也應該要理賠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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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險和旅責險,依我查的結果,保障的是旅行社或司機受到因為他們的過失,而要付出的賠償損失,
所以應該不是看成哥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領,而是哥哥要向旅行社實行賠償請求權,
然後旅行社再向保險公司依約要求代為支付當初的合約金額。
就是因為這樣的順序和請求權的關係,所以才會變成牽涉到民法194條,
非直系或配偶沒辦法有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