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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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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5條 我的理解是
第一項是規範被害人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請求權。
第二項是第一項之請求權不能讓與或繼承,但有契約承諾以金額賠償者例外。
第三項是如果情節重大,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也適用前二項。
第三項應該是說
如果受害情節重大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
也能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損害」之類的非財產損害賠償!

現在的問題是
1.乘客險、旅責險的範圍到那裡?
2.哥哥請求理賠的項目是什麼?

以我前面連結的那篇第三人責任險所說基本有二大類
A.傷害責任險(被害人的人身損害)
B.財產損責任險(被害人的財產損害)
這二大類都不歸194、195管
哥哥作為繼承人應該有權請領
保險公司也應該要理賠才對!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民法195條的最後一段,還是限定了直系和配偶的身分才「準用之」。

乘客險和旅責險不也是責任險?
是的話,那哥哥還是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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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02-23, 11:04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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