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
引用:
作者傳說
民法194條主要是規範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的非財產損害請求權
例一:哥哥「可以」因父母死亡而向加害人請求哥哥的精神賠償
例二:哥哥「不可以」因妹妹死亡而向加害人請求哥哥的精神賠償
例三:父母「可以」因妹妹死亡而向加害人請求父母的精神賠償
民法195條決定了哥哥能不能繼承例三的請求權!
可是乘客險、旅責險對第三人(妹妹)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該要賠吧?
|
民法195條的最後一段,還是限定了直系和配偶的身分才「準用之」。
乘客險和旅責險不也是責任險?
是的話,那哥哥還是拿不到~
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
有沒有老帳號開分身討論政治被打臉~~~
然後心有不甘在普通討論串挾怨報復的八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