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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3
引用:
作者rainwens
旅責險是業者保的,旅平險是當事人保的,兩者不衝突

責任險就是說我犯了錯要負責,但就算我沒錢,也可由保險公司替我付這筆錢,
沒有繼承問題是因為,錢不是自動發出去的,要有人去要求業者負責才會需要付錢,
但偏偏旁系又沒有要求業者負責的權利。

若要說這要求負責的權利可以繼承,那民法194條基本上就沒有存在意義,
不過人死光了就不需要負責,好像也怪怪的.......

話說汽機車的第三責任險跟乘客險是否也是如此?
受害者死亡若沒有直系親屬,就不需要負責?
因為法律就是這樣規定啊,應該也是學外國的吧,如果要將負責範圍擴大,那可能保險業者費用也要重新計算。

應該是因為一般遺產是私產,政府不能隨意沒收,所以非找到血緣上的繼承人不可。保險是因為死亡或失能對象對受益者是可以提供好處的,譬如父母可以或願意一直賺錢供養小孩,小孩長大了會扶養父母,彼此是互相能給予好處的對象,夫妻也是,所以會因其死亡而損失利益,兄弟姊妹間就沒有這麼必然的利益關係,很少人會期待或實際上靠手足來扶養自己,法律也不曾明定有此義務
舊 2017-02-23, 10:01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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