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94條主要是規範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的非財產損害請求權
例一:哥哥「可以」因父母死亡而向加害人請求哥哥的精神賠償
例二:哥哥「不可以」因妹妹死亡而向加害人請求哥哥的精神賠償
例三:父母「可以」因妹妹死亡而向加害人請求父母的精神賠償
民法195條決定了哥哥能不能繼承例三的請求權!
可是乘客險、旅責險對第三人(妹妹)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該要賠吧?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沒有具體賠對象,那就是依194條,請求權限於直系血親或配偶。
而我們對於民法195條的理解和本主題討論的重點就不太有關,
因為主題討論的重點是:哥哥為何拿不到妹妹的責任險的請求權。
民法195條上面我查了一下,有各式的判例,均需有「身份法益」,才能有請求權,
而未成年的哥哥,對於妹妹的死亡,似乎並沒有身份法益的疑慮。
講白話就是,哥哥並沒有因為妹妹的死,產生了重大的負擔,所以不符合身分法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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