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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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概理解了, 兄弟姐妹間並沒有互相撫養的義務,所以像這種團險或意外險就不把其列在可以受益的範圍,免得過度複雜,衍生多餘糾紛。
也不過喪葬費用而已,拿父母的理賠來付,就綽綽有餘了吧。不然不爽就把她當成無主屍,丟給政府或慈善單位處理,還是酸民們那麼氣憤,也可以集資出錢幫忙
下回自己或兄弟姐妹和父母一起出門,看是不是要額外買份指名彼此可以受益的保險,就不用到時候再來煩惱了。其實是記者寫法有問題,要帶風向暗批保險公司,然後就一堆酸民乖乖上鉤
看來台灣過去的教育真的不太好,現在高中的公民涵蓋許多法律基本常識,以後的小孩法律知識應該都會比現在的大人高,就比較不會像現在這樣對這類法律明定事項產生奇怪的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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