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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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契約承諾所受損害以金額賠償
而非契約上要登記旁系血親的名字
再說乘客險、旅責險契約上是約定損害賠償的適用範圍
也沒登記具體損害賠償對象吧?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問題是民法195上面寫的是,「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我的理解是,有登記在契約上的旁系血親名字,或是被起訴要求要賠償的,才能繼承。
業者是自己投保的責任險,我相信上面並沒有預寫妹妹的名字可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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