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一篇說明責任險的文章
第三人責任險 (
https://plainlaw.me/2015/02/20/thir...lity_insurance/)
從內容來看乘客險、旅責險確實是屬於「損害賠償」
所以單依民法194條,事主無法代妹妹請領是正確的!!!
不過
民法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乘客險、旅責險應該也適用吧?
我猜保險公司會用保險法第110條抗辯
如果抗辦成功就會變成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