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9607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222/1062121
金管會的解釋出來了
責任險非屬「遺產」,沒有「繼承」的問題…
本例中旁系依法確實是無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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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把連結中的內文PO出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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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賞櫻團奪走33條人命,其中有一案例,是哥哥無法領取由富邦產和旺旺友聯產替妹妹投保「責任險」(乘客險和旅責險)的理賠金。
保險局官員解釋,責任險的保險金,並非是遺產,沒有所謂「繼承」問題。
責任險是指依法,誰有權利、可以向被保險人請求的項目,兄弟姊妹之間沒有撫養、也沒有繼承的關係,因此哥哥對妹妹無法去請求。
官員說,責任險是依《民法》的
侵權行為去做請求,而侵權有羅列出哪些項目、哪一些人可以請求,項目和行為有侷限性,例如父母與子女之間,就有請求權,如子女過世、父母可以請求精神撫慰金。
但
兄弟姊妹間,需有實際付出才有請求權,例如哥哥替妹妹付了醫療費,但因雙方沒有撫養義務,所以無法請求。官員說,過去已有很多案例,否則一些沒有權利義務者,通通都跑來請求。(廖珮君/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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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重點在於責任險的侵權請求賠償,和一般保險受益人的概念不一樣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