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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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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失當或不恰當的行為(例如故意疏忽職守、濫用公職權力或不履行職務)
2. 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
3. 可被控這項罪名

你標到黃字範圍 卻是看到後面忘了前面

兩邊法律體系不同 他們這項罪名包含比較廣 在台灣的體系會視為籠統不明確
從1.2.3. 來看 臺灣不可能沒有規範 但不會像這樣定 一碼歸一碼

應該說台灣這項罪名也像他們這樣訂 台灣才會官員很多都被抓去關
舊 2017-02-22, 06:08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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