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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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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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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15條,
任職三個月內勞工,
根本沒離職預先告知的義務,
不知老闆再邱什麼?

最近勞動部變成驚弓之鳥, 眾矢之的,
正想找機會表現一下, 形象翻身,
這個慣老闆此時自告奮勇跳出來,
官員不罰個一百萬, 實在對不起自己.
舊 2017-02-21, 03:45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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