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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13 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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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某處二樓
文章: 8
引用:
作者JXL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好奇?
這法規是這樣寫, 但是如果離職沒做到, 接下來是不是讓法官自由解釋?
那個老闆應該各索賠一百萬, 這樣久久開店一次可以吃半年有剩
以後雇主只要罵三字經 賠個幾萬塊, 但是把人逼走可以向員工索賠營業損失

勞基法只規定勞工要告知,可沒規定老闆要同意
通常勞工照公司程序辦離職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遇到壞公司
照規定時間寄存證信函到公司告知要離職
法律上就站穩了
因為有寄出時間,少掉以後被各說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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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13於2013/1/2命喪鍘刀
x1013new於2013/7/3再次輪迴
x1013E於2014/4/9為學運(?)轉生了

舊 2017-02-21, 01:46 PM #1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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