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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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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文章: 18
引用:
作者鋼蛋3
先釐清一件事情,再來討論合不合理

有沒有照規定辦理離職?
還是今天不爽,隔天自動消失不來了
是個別不爽離職,還是同時一起沒照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就消失了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並不是要檢討員工
而是雇主現在走的是法律程序
要搞老闆可以,但是法律部分如果站不住腳 倒楣的還是自己


就算是員工隔天自動消失不來了,
也沒有理由或任何法律可以判離職員工幾十萬!
他們有又沒打破東西!
原則上口頭告知要離職即可,
後續老闆不辦理離職手續那是老闆的問題!
不然老闆說不的話, 難不成要一輩子待在那家店?

營業損失?
哪個法規定離職人員要賠因離職造成的營業損失?
舊 2017-02-21, 01:15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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