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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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釐清一件事情,再來討論合不合理
有沒有照規定辦理離職?
還是今天不爽,隔天自動消失不來了
是個別不爽離職,還是同時一起沒照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就消失了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並不是要檢討員工
而是雇主現在走的是法律程序
要搞老闆可以,但是法律部分如果站不住腳 倒楣的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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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可以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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