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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嗎?4員工離職 餐廳求償數十萬元損失

2017-02-21 12:09聯合報 記者洪敬浤╱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2/2297611

餐廳員工離職,老闆可以請求營業損失嗎?台中七期某家餐廳今天遭台中市議員張耀中開記者會爆料,有4名員工、實習生離職,被老闆求償營業與精神損失,每人高達59萬元,不過業者強調只有總營業損失30萬與精神賠償,雙方各說各話。

台中市勞工局副局長林敬璋說,全案預計明天上午召開勞資協調會,勞基法並未規範員工離職後,雇主可否請求損失營業賠償,應回歸雙方勞雇契約,若雇主要對員工求償,應提出具體損失,也不能顯失公平。

至於怎樣才是顯失公平?台中市勞工局強調,應就個案認定。

張耀中議員今上午開記者會,指七期某家餐廳惡意對待員工,當事人出面控訴。廖姓廚師說,他去年10月上班,每天工時超時,甚至會被罵白癡、無腦,有時也會飆三字經,今年1月受不了離職。

張耀****示餐廳調解申請書,指出業者要求陳姓離職西餐助手賠償營業損失,每天1萬元,31天共31萬元,加上精神壓力賠償每天1萬元,28天共28萬,總數為59萬元。

王姓實習生的母親出面說,讀大三女兒去年7月去實習,每天7點上班晚上才回家,甚至得先打卡下班,但仍被要求繼續工作,女兒受不了告知要離職,卻被要求賠償營業損失31萬與精神損失28萬元。

呂姓實習生說,她每月只有20008元薪水,甚至某月薪水被改為時薪,只領到16000元,她受不了提離職,老闆竟要求賠償59萬元,是她薪水的近30倍。

記者前往該餐廳,彭姓老闆不回應,委託林姓律師發言。林強調已提出民刑事訴訟,也請主管機關調解,將由法律處理;至於求償金額,並沒有每人求償59萬元,只要求4名離職員工共同賠償營業損失30萬元(每日1萬元),加精神損失若干。

台中市勞工局表示,初步調查,該餐廳員工每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上限,員工也未依法7日內至少休1天,依法將裁罰2萬-100萬元;另勞雇契約與勞基法牴觸者無效,雇主若因員工離職要請求賠償,得提出具體證據,也不能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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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大立光跟台積電的員工離職不就賠一輩子也還不起?
     
      
舊 2017-02-21, 12:38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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