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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XUSRX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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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地獄
文章: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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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US
很簡單 - 刑法第306 條(非法侵入住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今天房子是家長所持有的話, 他可以決定是否讓對方進入
所以如果樓主父母親硬起來要他妹搬出去但是他妹拒絕的話, 可以透過刑法306條報警, 員警必須受理屋主的請求

當然一開始不用那麼絕, 畢竟是人生汙點, 只是醜話可以先說在前頭. 真的聽不懂就叫警察, 因為這一條是告訴乃論(308條有註記)可以撤告
用講的講不聽就請警方協助趕人, 有悔改再撤告



居然有這種法規....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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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02-14, 10:46 PM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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