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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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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引用:
作者Rebelheart
基本邏輯沒搞懂,
最後只會變成整天跟人吵東吵西沒有結果。

殺人:人人可試
盜領:非人人可試
罰uber:公司
罰酒駕:個人
限制範圍不同的東西是要怎麼討論?


食衛法:公司 3萬~300萬
勞基法:公司 2萬~幾百萬

基本上除了公平交易法在處罰聯合壟斷行為外,很少會有懲罰性賠償過千萬的

且就侵害的法益來講
前者是生命與身體法益,而uber最多就侵害了政府稅收(也就是財產法益)
     
      
舊 2017-01-27, 09:36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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