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老柏(第四)
台灣是法治國家??????   
這的確是妨礙電腦罪的最重刑責,可是他們三個都沒操作電腦,確構成妨礙電腦罪,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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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
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
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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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這樣
打電話叫別人做?(電磁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