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協議書之內容若有違反善良風俗,或與其他法律有所牴觸,便不具有法律效用。
因為結婚被視為永續經營之關係,
若其內容涉及「有什麽行為則可申請離婚」或「性約束」
來作協議內容,則可能無效。契約中除既有的規定事項外,雙方也可以增減其條文內容,可
以從這份婚姻契約範本中挑選雙方皆同意的條款簽訂,但是另行增加條款的內容就不一定有
法律效力。
台灣在婚前協議書上的規定與生效與否,較具複雜且受限東方人對於婚姻純潔本質的道德觀
念,協議書的法律效力須有書面以便日後作為證據,協議之雙方完全知曉彼此財務狀況,協
議之內容須雙方暸解責任權利並且自願簽字,若有律師陪同見證更具公信力。經過律師慎重
審讀雙方協議書之內容,確定無任何不公平條款或牴觸法條之項目後,可避免將來於法院裁
定不公失其效力。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