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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身處無限車殼地獄 T_T
文章: 473
引用:
作者afena955
現在徵才條件似乎不能公然這樣要求了,不然就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虞:

名  稱 就業服務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N0090001

第 5 條(第一項)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65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很多事情是暗著來不會明講的....
舊 2017-01-10, 12:21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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