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徵才條件似乎不能公然這樣要求了,不然就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虞:
名 稱 就業服務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N0090001
第 5 條(第一項)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
性別、性傾向、
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65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引用:
...
某工廠貼出徵作業員(看似一般的傳統工廠),
其中一個條件是35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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