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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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目乏目艮目青
一例一休後多了這條
"不滿4小時也要以4小時計算。若國定假日加班工資加倍,未滿8小時一律以1天計算"
但想也知道,就算沒事公司也要你撐到8小時才能走
要是你想硬幹先走呢?
針對「勞工於休息日出勤1小時,請事假3小時」,勞動部説明如下:
1.本部曽於民國82年6月4日函釋,勞工原已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2.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其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82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WTF......
這一例一休是惡法確定
沒修法前至少我加班想走就走
大部分公司就是加多少算多少
現在呢,沒加完的時數你還要請假喔
我就不信你這些官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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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你的邏輯~
1、如果對於原本月休就只有六天,或是四天的公司,
像這種常態性約定好的,才是一休日不能來需要請假的公司,因為常態就是慣用一休日上班,
然後也沒有做完就沒事就可以回家這種道理,因為公司就是需要員工來多上班!
2、如果公司型態是週休,偶爾會叫員工來上班,那就更沒道理要叫員工撐滿8小時,
因為撐愈多,加班費付愈多。又因為不是常態性需要一休加班,不會跟員工約定好,
這種的根本不需要在一休日請假,脫褲子放屁多道手續,直接算當日加班費就好。
就算真的有公司會叫員工撐滿4小時或8小時這種事,吃虧是心理上的問題,
因為你有心理準備到公司加班了,也都賺到4或8小時加班費了,
撐到滿4或8小時下班,兩種也都只差3個小時,除非真的很想休假急著走,
不然不算吃虧,頂多就是感覺休假日被拗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