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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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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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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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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目乏目艮目青
一例一休後多了這條
"不滿4小時也要以4小時計算。若國定假日加班工資加倍,未滿8小時一律以1天計算"

但想也知道,就算沒事公司也要你撐到8小時才能走

要是你想硬幹先走呢?

針對「勞工於休息日出勤1小時,請事假3小時」,勞動部説明如下:
1.本部曽於民國82年6月4日函釋,勞工原已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2.有關勞工已與雇主約定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勞務之義務,嗣後因其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原約定之工作時數者,依82年函釋精神,除休息日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依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WTF......

這一例一休是惡法確定
沒修法前至少我加班想走就走
大部分公司就是加多少算多少

現在呢,沒加完的時數你還要請假喔

我就不信你這些官員定...

我不明白你的邏輯
如果我是老闆,已經沒事了我要員工硬撐完時數幹嘛?
我公司會有什麼幫助?阿就沒事情給你做啊~公司能夠獲利?
加班費已經要付了~沒必要你在這混我還要付水電吧...
舊 2017-01-08, 08:50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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