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imggy
如果買東西還要立法說哪些買了沒關係...這社會有太可怕了吧...
新聞裡面有一段話全部是錯的
檢方表示,向代購買的消費者依法不罰,不過若民眾自行從國外網站訂購寄回台灣,或自行出國購買帶回台灣,仍屬違法輸入,刑責跟代購業者相同,若被海關發現還會被處以行政裁罰,罰款三萬至二百萬元不等。
記者愛亂扣帽子...倒楣的檢方
還有...不是我愛幫恐龍法官講話
很多人被記者栽贓...都是有苦說不出阿
PS.我旁邊剛好坐了一位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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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藥事法第84條第1項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從境外帶入就是輸入啊
從國外AMAZON網站購買而運送到台灣,是被認定為輸入的行為
又除了藥品,國人最常觸法的就是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或是違反著作權法的商品的輸入
這些物品幾乎都是從掏寶那邊來的,只是論罪科刑上由販賣、陳列所吸收
你跟已經輸入到國內的賣家購買,這自然不是輸入
但如果法律有處罰「持有」,那就會處罰到買家
最常見就是毒品、槍砲這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