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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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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11
引用:
作者Joe Chin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十一、神經科學。
十二、婦產科學。
十三、眼科學。
十四、骨科學。
十五、物理醫學科學。
十六、放射學科學。
十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在國外是"美容器材",到台灣變成"醫療器材"

這個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根本是看他們高不高興 = =

引用:
作者EVO-IV
這篇新聞裡有這段...
引用:
檢方表示,向代購買的消費者依法不罰,不過若民眾自行從國外網站訂購寄回台灣,或自行出國購買帶回台灣,仍屬違法輸入,刑責跟代購業者相同,若被海關發現還會被處以行政裁罰,罰款三萬至二百萬元不等。

買個從寬認定的小東西、罰的比黑心油品還要重

台灣的立委真的很...



也比酒駕還重,沒辦法擋到金主財路 = =
舊 2016-12-27, 03:44 A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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