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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o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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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23
引用:
作者惡蟲
有一點錯誤,醫院不會幫你抽血檢驗有無毒品反應。
那是相驗後法醫才會抽血送驗。

所以警察到場的當下,不會知道她是否體內有毒品,這也是我一開始就講的,最初一開始並沒證據證明這是毒趴的原故。


警方應該是後來到W飯店後,查知死者所在房間入住期間內有多名男女出入,才會依經驗判斷可能是一場毒趴,不過那已經是到W飯店蒐證後的事了,事實上飯店是有配合警方調查,只是程序上可能沒有那麼迅速而已。


你也提到一個重點,就是飯店習慣上在客人退房後就會清潔房間。
而依開版文章所述,死者送醫後還經過轉診,急救無效,醫院通知警方,警方調查得知現場可能是W飯店,這時可能早已退房好幾個小時了,是要如何要求飯店在退房幾小時都不能清潔房間?
所以很多人一廂情願的去認定飯店有滅證的事實,卻去忽略飯店本來就會進行清潔的事實,其實都是在做有罪認定。


又,警察不可能打電話烙檢察...
所以萬一碰到上述需要搜索的情況時怎麼辦,靠心電感應?

查到了,是這麼回事吧,你那樣話只講一半沒什麼意義
引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三節  報告程序

第11條

  分駐、派出所或勤務單位受理報案或發現犯罪,不論其為特殊、重大或普通刑案,均應立即通報分局及各有關單位處理,並製作筆錄。
第12條

  分局受理或接獲分駐、派出所或其他單位轉報發生之刑案,除迅速通知偵查隊偵辦外,均應立即報告主管,並轉報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列管。
第13條

  警察局受理或接獲分局轉報發生之刑案,除列管督導或主持偵辦外,其係特殊刑案、重大刑案及普通刑案中牽連廣泛之案件,應即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列管處理。
第14條

  通報刑事警察局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列管之刑案,各警察單位偵破後應立即報請撤銷管制。各警察單位如發現謊報、虛報等情事,應循行政程序報請撤銷管制。
第15條

  刑案發生與破獲之報告時機如下:
  (一)初報:發生或發現之初。
  (二)續報:重大變化或重要階段告一段落時。
  (三)結報:破獲後或結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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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四節  聯繫配合

第16條

  司法警察人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且將調查情形報告直屬長官,並視案情報請檢察官主持偵辦。
第17條

  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案與檢察機關有聯繫必要時,應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辦理。
舊 2016-12-21, 10:08 AM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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