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請問本案中清潔人員是要如何看到有命案發生?
死者是送醫急救後死亡,不是陳屍在飯店內,而且清潔人員是等退房後才會出現清理,不是退房前就守在房門口,就算人是死在飯店房間內,只要沒有留下屍體,是要怎樣知道有命案發生?
而飯店的經理人員也同樣不一定會知道有犯罪情形,還是要看整個案情事實是什麼來判斷,並不是可以一味的認定其知情而滅證。
一樣,客觀上要有被處理掉的證據,主觀上要有故意,都是需要有相關證據證明,不是憑空就能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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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主觀故意,不就都是法官認定?不然如果沒有錄音,且當事人自己說「我故意的」,要如何有證據?不然襲胸只要辯解是不小心的就好了。但是不小心還能摸好幾分鐘,就真的是不小心,反正又沒證據證明是主觀故意,不是嗎?
再者我並不是一味認定有罪,而是認為檢調應該主動調查,而不是什麼都不做。刑事案件本來就應本著謹慎、毋枉毋縱的精神。直接一味認定無罪,或找不到罪證而無所事,這才是檢調的失職。你一開始的態度不就這樣?都還沒調查就認為不用調查了,一定找不到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