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smt
重點不在案發現場是不是有犯罪相關證據,而是案發現場本身就是犯罪相關證據。
再者「清理命案現場」算不算湮滅證據?我只能說正常的法官都應該認為算。不管實際上有沒有可利用的證據,已經被清理過的現場,根本無法證明原本存不存在可利用的證據,如果非得證明,那滅證罪等於虛設。
清潔人員知不知道該處發生命案?如果知道,那隨意清理命案現場是應該的嗎?
就算清潔人員不知道,那負責人有可能不知道嗎?總之我不認為檢調什麼都不做是正確的,當然有可能是偵查不公開,而不是都沒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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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如果沒有留有其他相關事證,警檢通常不會特地封鎖,也不會因此而去發動搜索。
至於清理現場,如果要算湮滅證據的話,還是必須要有證據證明主觀上的故意才行,我認為正常的法官不會去苛求清潔人員具有判斷是否犯罪現場的能力。
又第一線的清潔人員都不知道了,你如果證明通常不會在現場,甚至不在飯店內的負責人會知情?不要凡事都無限上綱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