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你太過武斷了,事情根本不是你想的這樣。
案發現場不一定會有相關犯罪證據留下,而且飯店人員也不一定就能知道是否為犯罪證據(如妨害姓自主案,旅館床上留有體液痕跡,你認為清潔人員看到床上有體液痕跡會認定那是犯罪證據?),這些都是需要證據證明的,不是你想的法官憑空認定。
證據都還沒有調查完畢,就要檢察官起訴,你這樣搞,監所內會一堆冤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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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不在案發現場是不是有犯罪相關證據,而是案發現場本身就是犯罪相關證據。
再者「清理命案現場」算不算湮滅證據?我只能說正常的法官都應該認為算。不管實際上有沒有可利用的證據,已經被清理過的現場,根本無法證明原本存不存在可利用的證據,如果非得證明,那滅證罪等於虛設。
清潔人員知不知道該處發生命案?如果知道,那隨意清理命案現場是應該的嗎?
就算清潔人員不知道,那負責人有可能不知道嗎?總之我不認為檢調什麼都不做是正確的,當然有可能是偵查不公開,而不是都沒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