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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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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緊急搜索:檢察官於偵察中確信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事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事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法律效果:若違反審判時不得作為證據)
所以是這條?正常程序應該由警方聯絡檢察官至現場執行搜索?真好奇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我想說還有案發現場要擋人就可以擋人的事情,那所有的現場事證都不用搜索保存,美國的csi哪裡還有事情幹

那個飯店現場負責人膽子也夠大,是有先請教法律顧問吧,還是想說如果都滅證了也拿他們沒轍?以後司改是否會針對類似的失職或違法做處置
     
      
舊 2016-12-20, 02:51 PM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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