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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7
引用:
作者肥鳥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1...飯店能證明已退房,沒人了....
2...你說誰是犯人?只有嫌疑犯...人都走光了
3...犯罪已結束....

應該符合緊急搜索
檢察官於偵察中確信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事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但是....要檢察官帶隊衝現場...
沒有檢察官...來市警局局長都沒用....(面子夠大,飯店也可能自願被搜索...)

如果有檢察官敢扛...是也能電話指揮啦....不過...死者是誰?
喔...那照程序來.....

不是有寫"II"了嗎…
手機羅馬字不好打 將就一下啦...

如果新聞描述的情境為真
死者送到醫院的時候 別說檢調 就算一般人也會有"相當理由"懷疑是犯罪所致
檢方不知是偵查不公開 沒透露搜索細節
還是根本沒發動搜索

對照這兩天的印尼漁工虐死案
台灣檢方辦案的積極度
有時真讓人搖頭...
舊 2016-12-20, 02:39 PM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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