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應該是先調查再起訴....
不過本案應該符合131-II 無令狀搜索之要件
檢方有點太過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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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1...飯店能證明已退房,沒人了....
2...你說誰是犯人?只有嫌疑犯...人都走光了
3...犯罪已結束....
應該符合緊急搜索
檢察官於偵察中確信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事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但是....要檢察官帶隊衝現場...
沒有檢察官...來市警局局長都沒用....(面子夠大,飯店也可能自願被搜索...)
如果有檢察官敢扛...是也能電話指揮啦....不過...死者是誰?
喔...那照程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