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smt
案發現場一定是犯罪相關證據之一的啊,這根本不用證明。
至於後面兩項也不用證明,只要法官認為有足夠理由涉及其罪即可,不然所有滅證都無法成立了。
某處發生命案,負責人看警察來,居然是先阻擋警察,清掃案發現場?這不叫滅證,什麼才叫滅證?如果這樣要辯解成不知道,那和強暴犯說,我不是強暴,只是不小心滑進去,有何差別?
重點是檢察官應該起訴並調查,而不是什麼都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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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太過武斷了,事情根本不是你想的這樣。
案發現場不一定會有相關犯罪證據留下,而且飯店人員也不一定就能知道是否為犯罪證據(如妨害姓自主案,旅館床上留有體液痕跡,你認為清潔人員看到床上有體液痕跡會認定那是犯罪證據?),這些都是需要證據證明的,不是你想的法官憑空認定。
證據都還沒有調查完畢,就要檢察官起訴,你這樣搞,監所內會一堆冤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