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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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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想太多了。

首先你要證明飯店內確實曾有犯罪的相關證據存在,其次你要證明飯店人員知道有犯罪事實存在,最後你要證明飯店負責人知道前二項事實存在,並且下令或親自實施滅證。

能夠證明上開三項事實都有的機率比你獨中今晚樂透頭獎的機率只高一些些而已。

案發現場一定是犯罪相關證據之一的啊,這根本不用證明。
至於後面兩項也不用證明,只要法官認為有足夠理由涉及其罪即可,不然所有滅證都無法成立了。

某處發生命案,負責人看警察來,居然是先阻擋警察,清掃案發現場?這不叫滅證,什麼才叫滅證?如果這樣要辯解成不知道,那和強暴犯說,我不是強暴,只是不小心滑進去,有何差別?

重點是檢察官應該起訴並調查,而不是什麼都不做。
舊 2016-12-17, 02:27 AM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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