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blueck
Major Member
 
blueck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267
引用:
作者henrylin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這法條已經存在很久了,並不是這次修法才多出來的,如果你以前未休完的特休沒領到錢
表示你被老闆凹了

"應休未休"這四個字是有空間的,

這網頁最後三張圖有解釋
https://buzzorange.com/2016/12/08/w...-standards-law/

小弟公司要休假老闆沒有不簽的,

所以沒休完是我自己放棄,在目前這間公司我認同。

但小弟沒這麼多事需要休假,

想能多賺點就多賺點....
舊 2016-12-14, 10:35 A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blueck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