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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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oolfunky
瞭解,所以加班費就是我上面算的那樣沒錯
這樣看來加班沒有加滿4小時就是公司賺到,然後超過4小時也是要加滿8小時才會比新制算法多
那假日部分三立那個寫的是對的嗎?8小時內一律算8小時,然後還要給一天補休
這點我們公司的算法一樣是2倍而已,這樣看來新制算法就比較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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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假日應該是例假日,依法不能叫勞工出來加班,除非是天災之類的重大突發事件
原本勞基法就有這次修法沒修到這條,要給1200元+補休,就次修法就多了一個休息日
加班費,其他都是和修法前一樣,自然就沒新舊制哪個比較優的問題,公司以前沒依法
現在修法後有依法,所以才會有新制比較優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