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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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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你貼的法院判決講的是平常日的加班費並無講到假日加班,因為如果我沒漏看,該案並無提到假日加班,而是主要在於總工時的加班上

而所謂"勞動部把原本工資算在裡面,所以把1扣掉。也就是按照勞動部的邏輯就是平常日加班費是0.33和0.66,而休息日的加班費是1.33和1.66。"根本是你搞不清楚原來法條加解釋函的誤解

因為平常日的加班是正常工時以外外加的工作時數,所以加班費是要加上1.33跟1.66(因為公司當日付給的薪水是正常工時的薪水,所以加班時數的薪水要額外加上1);反而是休假日加班(如果是月薪者)因為解釋函認為當休假日當天公司仍算已付薪水的關係,所以低於8小時(每日工時)的加班費要扣掉1,而只有0.33跟0.66
     
      
舊 2016-12-11, 12:33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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