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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3
文章: 32
【完整條文】立院三讀通過修正《勞基法》 砍七天假但明年全面週休二日
新法第24條
引用:
第二十四條 僱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
原本的第24條
引用:
第 24 條 僱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重點在於原本的月薪到底算不算在裡面。

先看原本一般日的加班費,加給三分之一、加給三分之二,加班費應該是1.33和1.66,而且是不含原本薪水的。所以直接算兩倍是比較簡單而且比較好的普遍算法,這也是勞團多次提出很多公司原本就是直接給兩倍方便計算。
然後休息日的加班費,加給一又三分之一、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依照同樣邏輯應該是2.33和2.66。若以原本公司就是給兩倍的話,這樣等於較原本多0.33和0.66而已。

所以按照新法"休息日"加班費應該要給2.33和2.66,但是平常日加班費不變,休息日一周七天內會有一天,剩下五天為平常日。

那現在那我們來看勞動部的邏輯。
https://www.facebook.com/mol.labor/...?type=3&theater
勞動部把原本工資算在裡面,所以把1扣掉。也就是按照勞動部的邏輯就是平常日加班費是0.33和0.66,而休息日的加班費是1.33和1.66。

判決書查詢
但是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勞上易字第56號"的判決,加班費計算平常日就是再給1.33和1.66,顯然有衝突,這也是勞動部一直被詬病的地方。

砍假案》來說點實際的吧 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怎麼看?

律師批勞基法修法 「加班費一毛都沒加」

現在的問題是,假設勞動部邏輯正確,那公司平常日加班費扣除本薪之外,只要以平均時薪乘以0.33和0.66加發即可,是不可思議的低。

簡單整理一下
1.若以前加班費就給兩倍的公司,這次修法後休息日加班費等於只增加0.33和0.66,而且休息日七天內只有一天。
2.只增加休息日加班費,平常日加班費沒有增加,也就是只要把休息日的加班時數移到平常日加班費就不用多發加班費。
3.若是勞動部解釋是正確的,那平常日加班費只有0.33和0.66,甚至休息日加班費也只有1.33和1.66,不但違反之前法院的判決,也違反勞動部委託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所做的報告裡指出的,若要達到以價制量的效果,除了本薪之外加班費應該以2.5倍的平均時薪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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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6-12-10, 09:17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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