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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條款初審通過 最重罰2500萬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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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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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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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orea2004
但可是白人進來搞的整個制度都比政府的管制完善了多。
所以我們到底是要堅持過時的法規繼續惡搞消費者?
還是用Uber的力量去逼政府與時俱進?
有嗎?我只看到有人只想賺錢,卻不願意負責任的態度...
光看uber公司與司機的關係就好了,你覺得他是個有規模,有野心,願意長期經營的老闆嗎?
如果是,那我覺得我該重新去驗光了
2016-12-09, 04:31 PM #
106
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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