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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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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引用:
作者sakuraman
檢舉 投訴 讓這些老鼠屎上報啊...
並不是消費者就不能做合理合法的反制行為




這些話是不是為酸而酸 為反對而反對呢
讓我們來看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7 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
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
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
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
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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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 連報警都很難受理
民事糾紛 結案
舊 2016-12-08, 01:50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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