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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條款初審通過 最重罰2500萬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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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ura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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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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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ally
後面這一項其實就是俗稱的彭宛如條款...但是徒有條文卻沒有認真在把關...
很多計程車司機跟車行借牌來開,政府才不管咧,都嘛出事了才知道是借牌的
車行 只要有人幫我開車賺錢,會不會危害乘客才不管咧
我也只能說無奈什麼的
立法從嚴是一回事 執行的效果又是一回事
上了法庭又是完全不一樣
以消費者乘客的角度來看
信譽不良的車隊的車不搭
穿著服儀不佳 嚼檳榔抽菸的車不搭
沒出示計程車司機許可證的 或是跟證件上明顯長得不像同一個人的車不搭
(還有什麼要補的?)
剩下就是聽天由命...
UBER的白牌司機可是沒被警察機關管理的
2016-12-08, 01:23 PM #
58
sakura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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