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mon Amarth
Uber 的存在.我是樂觀其成
根源在於..台灣小黃爛透了
車輛髒兮兮.司機吃檳榔.車內有煙味.會偷偷繞路.三不五時電台 call 人聚眾鬧事.比流氓還流氓..(台北哪兩家車行.大家心知肚明)
再來..
計費表還能動手腳(同樣里程卻有不同價格).隨性開車.違反交通規則的司機.比比皆是..(台X大車隊的素質愈來愈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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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投訴 讓這些老鼠屎上報啊...
並不是消費者就不能做合理合法的反制行為
引用:
作者Amon Amarth
更別說..司機有案底.素行不良.性侵綁架殺人..
有競爭才會有進步!
網路經濟.共享經濟..已是世界趨勢.人們對網路的依賴.只會愈來愈高
呆丸棺猿的腦袋還在遠古時代.最會做的蠢事∼把門關起來自 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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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話是不是為酸而酸 為反對而反對呢
讓我們來看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7 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
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
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
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
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
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
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以下略)
P.S :有加底線的部分是最新修訂的
有些酸民是不是也要用功一點 大腦內的資訊也要升級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