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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Yahoo奇摩新聞
為遏止UBER違法經營,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者罰鍰大幅提高至新台幣2500萬元以下,可勒令歇業,並設檢舉獎金制。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邀請賀陳旦列席,審查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維護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的營運秩序、保障乘客安全,行政院10月底曾召開行政立法協調會報,就公路法第77條、78條條文修正達成共識。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未依法申請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將依其違反情節,從現行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大幅提高至1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緩,並勒令其歇業。
針對非法營業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照,將從原本可吊扣車牌2個月至6個月或吊銷,加重為得吊扣4個月至1年,或吊銷。一旦遭吊銷駕照及牌照,2年內不得考領駕照或重領牌照。
另外,初審條文明訂,若民眾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得酌予獎勵,檢舉及獎勵辦法授權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鄭運鵬表示,檢舉獎金是否應設上限?他沒有辦法接受有檢舉達人靠這個賺錢,因為修法目的在於減少違法,不是讓人賺錢。
對此,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陳彥伯表示,目前有關修法後續檢舉獎金部份,還沒有具體決定,將一併參酌空氣污染防制法的類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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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罰則不知道酒駕跟違反勞基法能不能比照一下
先不論uber如何,台灣法律的懲罰標準我實在很難認同
那種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或者三不五時從沒間斷的食安問題到酒駕、違反勞基法 罰則沒有一次可以符合人民期待
相反的那種個人認為根本就微罪的問題像什麼商家禁用塑膠袋罰十幾萬之類罰給你死的,我也懶得舉例了
講到uber或是第三方支付等這類因科技時代進步下產生的新型態業務、產業,我覺得應該要及早正視才對,而不是假裝看不到或者是硬要用老舊的標準或產業方式來套用規範
這些都是科技進步下誕生的新形態交易,這就是新的東西啊,一項新的東西硬要用舊的標準來規範本來就不太對,當初第三方支付,一直想要在舊的產業歸類中找辦法來套用,然後各方踢來踢去,踢到現在已經快不需要了,台灣拍賣已經掛得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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