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cetyII
雖然我不是學法律的
但是該連結下面有幾點但書
即使有約定也可能無效
民法 第 247-1 條
民法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對照前面那兩個例子,若我是公司律師就會主張反正是送你的當然沒有什麽重大不利益,
抛棄權利那條當然就裝死不知道,另外咬死員工説是基於公司内部規定雙方合意,
衹要員工還想在這家公司幹或是不想名聲在業界黑掉就八成會點頭說沒錯是雙方合意.
至於要找證人,資方不需要律師怎麽教就能找到願意作證這個内部規定是員工通曉事務.
噢,我真沒念過臺灣法律...只念過美國法跟中國法...不過我跟臺商也接觸的夠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