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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88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CPAP
強國的所得稅是很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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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元台幣的部份要扣45%的稅 真是"共產"黨.... 稅太重了一點.....台灣最高也是45%....但1000萬以上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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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去把"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條文看了一下....
http://www.inter-area.com/joomla16/...1%E6%81%AF.html

個人覺得記者根本就是自己將很多東西全部混在一起講....然後又下一些很聳動的標題及內容.....光看他的文章.....根本搞不清楚中國的主要目的是什麼...(也許有隱藏的目的就先不討論)

"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應該是在全面清查掃蕩人頭帳戶,杜絕洗錢管道....."非居民"並不是他想要的目標.....但是如果"非居民"資金異常變動又非真正帳戶所有人控管...那就會被注意了......
(原本一直想不透的是....是不是"準居民"用入境資料系統不就知道了....然後要求各國銀行"主動"提供所有資產資料不就得了.....幹嘛去管"非居民".....你又無法抽到稅....如果有特別的目的需要"非居民"的資料,那就在前端電腦系統作假,將某些"非居民"的標記改為"準居民"不就能直街接收到銀行主動給的資料了嗎??.....這種事情應該很多國家會做吧...相信中國也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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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又發現美國比台灣精一點......

如果您符合下列身分之一,則您為FATCA定義下之美國稅務居民:
(一)擁有美國的雙重國籍。
(二)美國公民(即使居住在美國以外的地方)。
(三)美國護照持有者。
(四)在美國出生(放棄國籍者除外)。
(五)是美國的合法居住者(如:綠卡持有者)。
(六)實質居住的定義:雖非為美國公民但符合以下條件,除持有F、J、M、Q等型簽證者外,也將視為美國居民(當年度在美國居住至少31天,且當年度、前一年度及前二年度之下列合計天數超過183天者)。
1.當年度居住在美國31天(含)以上。
2.前一年度居住在美國天數之1/3。
3.前二年度居住在美國天數之1/6。

美國跡象包含:國籍資料、居住地址及郵寄地址、連絡電話、帳戶資料顯示是否設有轉帳指示,而將帳戶中資金轉移到一個在美國之帳戶、當帳戶資料無任何居住地址或郵寄地址時,相關資料是否顯示任何轉交地址或者為帳戶持有人保存郵件之地址及帳戶是否有授權書,而被授權人具有美國地址。
有美國跡象銀行將確認客戶是否具有美國稅務居民之身分,並進一步請客戶提供相關文件。
     
      
舊 2016-12-02, 04:00 P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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