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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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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all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鳳形山下
文章: 159
今天是車主超速被拍,警方依照既有「證據」開單。
而車主要主張因為住很近,以此假設要開那麼快不可能來推翻判決
那應該是他要舉證自己確實從住家出來,他的初速度沒有很快之類的
抗告者什麼證據都拿不出來,只憑一個推理假設就想翻盤有點無稽
且照片顯示的證據還跟車主的說法有出入∼∼∼
其實有個最直接證據叫行車記錄器,就怕收到罰單時已過太久被蓋掉了而已。
雖然我很討厭測速照相,覺得這東西對交通安全幫助不大(甚至有些車會突然減速,徒增意外機率)。但就事論事,車主感覺就是想凹看看而已
舊 2016-12-01, 02:21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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