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story/2/2140709
一名劉姓婦人今年愚人節當天,開小貨車出門不到1分鐘,就在離家100多公尺處的北部濱公路宜蘭縣頭城鎮路段,遭測速器拍到違規超速,限速50公里,但她的小貨車因飆速到時速113公里被開罰。
「不可能一下子加速到那麼快!」劉婦喊冤說,依她小貨車的車況,根本不可能開到那麼快,而且那時段是上午11點多,車流量大、砂石車多,若高速行駛必定翻車,她開車多未超過時速60公里,更不可能超速違規,況且被指違規地離她家僅僅100多公尺,以她的車況與這樣距離不可能加速到113公里。
她不服,質疑測速照相機器是否故障?向宜蘭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宜蘭地方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劉質疑測速器是否故障,但經查,舉發違規所使用的雷達測速照相儀,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且在有效期限內,檢驗自有公信力。
對劉婦指當時車流大,法院檢視違規採證照片發現,除了被舉發的自小貨車,並沒有見到其它車輛也在違規採證照片中,前後左右均未見其他車輛,也未見自小貨車有因車況擁擠而閃爍煞車燈情形。
至於她的車能不能開到時速113公里?法官調詢資料發現,自小貨車是2014年11月出廠,排氣量(馬力)為1299西西,以性能而論,客觀上認為這輛小貨車在行駛時的時速應有可能達到113公里。
因此,宜蘭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劉婦所訴,依宜蘭監理站的裁決,要罰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